赣建字[2020]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研究,现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8日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督,完善工程结算过程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对已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全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及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其它项目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实施施工过程结算。施工过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结算款。
三、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发包单位需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施工过程结算相关工作。
四、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其中,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措施项目费的支付方式,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依据施工过程结算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造价比例计算;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可按当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进行计量及计价。
五、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施工形象进度节点划分,做到与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应根据项目大小合理划分,可分为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可分段)和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可分专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采用分段、分单项或分专业合理划分。
六、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施工过程结算。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资料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
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办理各项期限均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结算资料,对已完工程进行计量计价。对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应按期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八、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参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编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工程量及其单价以及各项费用计算、经确认的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对已完过程结算部分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九、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国家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
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项目的剩余工程款,一般应当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并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进度款中的人工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十一、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由负责编制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审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施工过程结算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确保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二、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和支付有异议的,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协商或者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十三、在施工过程结算活动中,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经依法依规认定为不良信用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十四、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建设单位大力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不断总结施工过程结算实施经验和宣传典型案例,切实有力地推动全省施工过程结算各项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
十五、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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